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号: 财农税字〔1988〕85号
日期:1988-12-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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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财农字(1988)第485号《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的其他部门占用耕地是否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国务院《条例》和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凡属于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建设占用耕地在1991年前应免税,如因铁路建设而引起的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税。

二、因铁路建设引起你省毫州市公路改道及长丰县燃料公司搬迁占用耕地应照章纳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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