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88〕61号
日期:1988-10-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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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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