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号: 财农税字〔1988〕54号
日期:1988-09-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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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88)闽财农字第011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三来一补"和其他类型企业占用耕地,不属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乡、镇(村)全日制幼儿园,建成后,将一部分房屋分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征收这一部分房屋所占耕地的税额。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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