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文号: 财农税字〔1988〕44号
日期:1988-09-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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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最近,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区猪场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地区不仅占用的多是粮田,而且对此类占用耕地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由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的地区还自行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这种作法是违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关于征税范围中明确指出:“占用渔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南京市、成都市农林办、计委、规划局。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畜牧养殖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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