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88〕47号
日期:1988-09-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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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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