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号: 财农税字〔1988〕25号
日期:1988-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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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88)豫财农字第40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党校、干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占用耕地,也不属免税范围,不能免税。

二、我部(87)财农字206号文件所称医院、诊所,包括私人办医院、诊所,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三、由于采矿塌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同意你们"谁占地谁纳税"的意见,即谁出面申请占用耕地,由谁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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