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88〕29号
日期:1988-02-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