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日期:2014-07-08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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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失效。

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附件3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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