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9〕24号
日期:2009-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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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转发你们。近期省局通过CTAIS提取数据发现,部分市地发票库存量过大,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在保证发票供应的同时,避免因库存量过大在今后的发票换版造成损失,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要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和库存数量。原则上各地发票库存数量(含各县区库房)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需要印制发票的,印制数量控制在3个月以内。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各类票种的发售、库存、印制的数量统计分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发票损失。因未按照省局要求而造成发票换版损失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各地将简并统一票种、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建议,于1月30日前通过FTP报征管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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