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6〕113号
日期:2006-03-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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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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