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函〔2007〕254号
日期:2007-07-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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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的三方比对工作,坚持定期与工商、地税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掌握工商、地税等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工商、地税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三、坚持税源清查,尤其是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中的个体租赁户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税源清查,重点清查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租赁户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无漏征漏管等现象。省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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