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7〕244号
日期:2007-02-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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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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