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72号
日期:2004-10-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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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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