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62号
日期:2003-07-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号文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