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1〕204号
日期:2001-10-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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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比照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掌握。计税工资标准,不包括允许扣除工资费用上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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