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1〕188号
日期:2001-10-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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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的请示》(郑地税发〔2001〕2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在计算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上述办法先对其经济补偿金进行平均,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据此计算纳税人的月应纳税款;以月应纳税款乘以用于进行平均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即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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