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663号
日期:2000-08-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宋庆龄基金会关于申请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函中称:为了繁荣和推动我国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发展,鼓励广大儿童文学工作者多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高度统一的儿童文学精品,该会和文化部、国家教委等部门共同主办了“宋庆龄儿童文学奖”活动,目前已成功地举办了五届,特申请对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儿童文学工作者为广大儿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文学作品,对个人获得的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法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