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0〕97号
日期:2000-06-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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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66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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