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发〔2000〕16号
日期:2000-06-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