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1999〕217号
日期:1999-12-21  有效性:条款失效
字体:[  ]

【注释:第一条中“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改为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第四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残疾证明、烈属证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孤老人员的证明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二、关于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损失情况以及保险、消防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关于股份制公司对个人股东分配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积金的形式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红股的股份制公司代扣代缴。

四、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申请缴纳税款的定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91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