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85号
日期:1998-02-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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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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