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7〕255号
日期:1997-12-15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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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结合我省情况,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情况,个体工商业户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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