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7〕255号
日期:1997-12-15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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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结合我省情况,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情况,个体工商业户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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