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1996〕149号
日期:1996-10-03  有效性: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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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修改。本篇法规中“次月七日内”改为“次月15日内”。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次月七日(改为“次月十五日”)内将当月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随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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