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豫地科函〔1996〕12号
日期:1996-01-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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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税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店、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从事表演活动的演职员(包括歌手、主持人、乐手及舞蹈、模特等演职员和服务小姐等)流动性大、不易控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对于上述各类人员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定额或定率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办法》所称的“预扣办法”,根据我省实际,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目前按《河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按次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凡属我省演员出境演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应于入境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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