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77号
日期:1995-10-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大
中
小
]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收藏法规
取消收藏
【
打印此页
】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友情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财政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Copyright © 2010-2021 河南花瓣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16012633号-1
联系电话:
0371-86558581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