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2〕11号
日期:1992-07-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不少地区、部门和企业以发行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有的地区和部门要求对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除现行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外(即认购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都必须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不得自行规定给予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