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所得征税问题
文号: 财税外字〔1981〕53号
日期:1981-06-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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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我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既有技术人员工资,又有其它费用,划分不清的,可由外国派遣专家的公司出具证明,按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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