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日期:2018-06-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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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6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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