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7号
日期:2006-11-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7日起,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对香港籍船舶仍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批复
  • 海关总署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 海关总署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