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5号
日期:2006-1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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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交通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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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交通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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