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0号
日期:2003-03-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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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已以海关总署公告(〔2003〕12号)对外公布。

现经交通部补充确认,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H0010F01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 财政部关于印发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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