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日期:2003-02-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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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H0011F01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修改后重新公布
  • 财政部关于印发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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