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
日期:2003-02-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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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H0011F01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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