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日期:1952-09-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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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10号。】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吨税分3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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