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日期:2013-12-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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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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