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82号
日期:2011-08-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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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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