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32号
日期:2011-04-2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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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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