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发〔2010〕177号
日期:2010-11-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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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责划转问题的通知》(豫编〔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两税”征管职能交接工作,加强“两税”征收管理,是当前各级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两税”征管职能交接工作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是推进税制改革进程,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的重要步骤。“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由地税部门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地税机关作为“两税”征收主体,将使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职能更趋完善,必将推进地税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税”征管职能交接工作,把“两税”职能交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加强领导,建立“两税”征管交接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要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两税”征管交接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划转后“两税”征管业务的连续和稳定。要切实做好“两税”划转人员的接收工作,认真落实划转有关政策规定,为划转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划转人员的作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两税”征管顺利进行。

二、规范运作,严肃执法,切实加强“两税”征收管理

为保证“两税”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妥、有序、高效地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划转工作,在省地方税务局作出新的规定前,有关“两税”征管规程、文书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本地区“两税”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源泉控管,澄清税源底子,规范“两税”征管,努力提高“两税”征管的信息化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两税”政策,不得擅自更改和变通。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两税”征收场所(窗口)建设纳入到基层所建设中统一筹划,在加强“两税”征管的同时,强化优质服务,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三、主动协调,加强协作,营造良好的“两税”征管环境

“两税”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要继续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起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坚持“先税后证”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丰富管理方法。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工作;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两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办税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两税”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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