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0〕13号
日期:2010-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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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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