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603号
日期:2009-10-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