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662号
日期:2008-07-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