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日期:2008-05-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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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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