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7〕15号
日期:2007-08-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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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漯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请示》(漯财农税号【2007】8号)收悉,按照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股份制企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请你们认真审查漯河海汇生化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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