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7〕14号
日期:2007-08-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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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焦作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计征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的请示》(焦财农税【200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合理确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协议转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产人为取得该宗教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计税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焦作市昌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中央储备粮焦作直属库的土地同时拥有两个计税价格,应按最高价计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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