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7〕606号
日期:2007-06-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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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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