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2005〕147号
日期:2005-10-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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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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