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各类私立专业培训班和学前班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21号
日期:2005-09-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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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信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公民个人开办各类私立专业培训班和学前班承受土地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信农税字【200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文件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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