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收售房款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日期:2005-06-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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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预收售房款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否从契税计税价格中剔除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你市行政中心筹建处开发建设的东环居住小区,预收售房款中,所含的房屋附属设施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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