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14号
日期:2005-06-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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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根据省经贸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的规定“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交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交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凡工业生产类企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为出让方式的,出让金低于20%的按20%计算。其他企业,出让金低于40%的按40%计算。对过去已批准的出让金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不再追缴契税,未办理完税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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