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12号
日期:2005-06-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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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契税计税依据,防止契税漏征,经研究决定,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合同价格和购房发票价格不一致,按价格高的为计税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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