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4〕30号
日期:2004-10-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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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鹤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房所交契税负担问题的请示》(鹤财农税【2004】17号)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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